婚礼后男方拒领证要回5万多彩礼 法院:女方返还60%
近日,江苏一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这也是彩礼新规实施后当地的首例判决。
小刘与小张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当天小刘给小张彩礼88000元。后来,双方关系恶化,小张转账退还小刘26000元等钱款。2天后小张后悔退婚,但小刘去意已决,拒绝领证,并起诉要求小张退还剩余彩礼。
法院认定,小刘对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确实花费了一些费用,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由女方返还彩礼的60%,而小刘母亲和妹妹给小张的红包等都不认定为彩礼。
当彩礼遭遇纠纷,如何“始于爱 归于礼”
“给她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都属于彩礼,必须一分不差还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三级高级法官梁睿审结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庭审现场,一对昔日情侣吵得不可开交。贾先生表示恋爱期间的多笔消费支出和转账均为彩礼,李女士则认为是表达爱意的赠与,两人争执不下。
为统一涉纠纷案件法律适用,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贾先生与李女士的案件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规定审结的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统计,规定实施当天,全国至少有6地法院适用规定审理了涉彩礼纠纷案件,都是双方婚后同居时间不满一年,其中3个案例涉及的彩礼在20万元以上。
恋爱同居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因主张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而产生纠纷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新司法问题。”梁睿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看,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争议大,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
2021年年初,贾先生与李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先生为李女士购买了手机、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随后两人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结婚事宜。贾先生答应给付彩礼50万元,并先向李女士转账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谈及彩礼返还,两人各持己见,谁也不肯让步。
梁睿看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恋爱同居期间,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究竟是彩礼还是赠与。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梁睿指出,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其他给付义务,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二是需双方均明知结婚的目的。梁睿分析说,贾先生为李女士购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的4万元,属于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沟通彩礼数额后,贾先生向李女士转账了15万元,双方也曾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先生为达到与李女士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鉴于双方仅不定期共同居住,交往时间不长,考虑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的事实,综合交往期间贾某的花费等情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彩礼15万元。
彩礼返还数额需考量多重因素
有关返还彩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引发关注。
刘先生与朱女士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刘先生向朱女士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彩礼”,又转账26万元并附言“五金”。
婚后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两人发生纠纷,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3个月。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刘先生起诉请求朱女士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刘先生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蒋月表示,彩礼是否返还不仅要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还需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因素,衡量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制定规定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妥善处理双方利益,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是给付彩礼的重要目的,对于“闪离”等情况,如果仅因办理了结婚登记而认定全部不予返还,对给付一方并不公平。二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共同生活特别是孕育子女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认定妇女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
双方关系破裂,接收彩礼的一方父母应共同返还
“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具有共同目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要考虑嫁妆情况。”蒋月对记者表示,如果女方家陪送了嫁妆,双方关系破裂时,对于未使用的部分应予以返还,对于已消费的部分,应在返还彩礼时酌情扣减。这一原则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
张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定亲时,张先生给付赵女士父母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先生向赵女士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女方则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放置在张先生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2022年9月,两人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先生起诉请求赵女士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审理法院酌情扣减了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数额,最终酌定赵女士及其父母共同返还154760元。
作为在婚姻家事领域深耕多年的一线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娜深知涉彩礼纠纷类案件情况复杂,她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介绍说,此前办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原被告一般为婚约双方当事人,但传统习俗中,子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送出、接收彩礼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这就导致彩礼可能不在当事人手里,所以有些案件法院宣判了也很难返还。
刘海娜分析说,“张先生与赵女士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方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一起承担返还责任,审理法院裁判支持。她表示,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诉讼主体,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作出裁判。
整合@荔枝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