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退休金被冒领16年 金额超20万 警方:嫌疑人5万“买”信息
大象新闻·大象帮日前接到投诉称,湖北洪湖市大沙湖农场一员工退休金被人冒领16年,涉及金额达20多万元。据了解,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阶段。投诉人文新宇也向记者讲述了母亲黄爱辉退休金被冒领的缘由。
16年20多万元退休金被陌生人冒领
2023年7月份,65岁黄爱辉接到湖北省洪湖市人社局大沙湖管理中心的电话,工作人员提醒黄爱辉需要进行年度社保信息核对,需要做一下人脸识别。
挂完电话,黄爱辉让儿子文新宇帮她在支付宝鄂汇办的小程序中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后,文新宇却发现母亲社保账户下竟然有退休金的领取记录。“我母亲从来就没有办过退休手续,哪来的退休金?”
黄爱辉退休前曾在洪湖市大沙湖农场工作。儿子文新宇问了在同一农场退休的姑姑得知,农场退休金统一发放在洪湖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上。文新宇拿着母亲黄爱辉的身份证到洪湖农村商业银行宏伟支行查询,发现洪湖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每月都会定期往母亲的银行卡里打退休金。文新宇让银行职员把母亲账户下2023年的流水信息打印出来,发现每月发放的退休金都被他人取走。
回到家后,文新宇反复向母亲黄爱辉确认,但母亲却表示,从未在洪湖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过任何业务。2023年8月5日,文新宇向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派出所报警。
“接警的警员听了之后很诧异,派了3位民警和我们一起到洪湖农商行宏伟支行调了监控,我发现取钱的这个人,并不是我们家人,我们也不认识。”当日,派出所立案开始侦办。
2023年8月,文新宇拿着母亲黄爱辉的身份证和退休工资领取流水单,来到大沙湖镇人社局补办社保卡,补办社保卡上的照片竟然是一名他从未见过的老太太,之后文新宇带着母亲又办了一次,才拿到“人证合一”的社保卡。“我查了社保退休金领取记录,退休金是逐年递增的,累计下来总共被冒领了20多万元。”文新宇说。
没办成的退休手续
1975年1月,黄爱辉在从湖南前往湖北省洪湖市大沙湖农场工作,记者在文新宇出示的《职工登记表》翻拍照片上,看到该表格的人员基础信息均是手工填写,表格没有照片一栏。还有一份2004年5月份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审批表》上,同样是手工填写的人员基础信息,虽然表格上有照片一栏,却没有贴上照片。
文新宇表示,从1983年他们一家人的户口迁到大沙湖农场算起,黄爱辉在农场有13年工龄,之后黄爱辉离开农场在外地务工。到2007年办理退休手续时,黄爱辉托一位陈姓朋友帮她去办理,“帮忙那个人传话回来说,工作人员说办不了。我们当时想着退休金也不高,就一二百块钱,所以就放弃了,不领了。”文新宇说。
记者随后向黄爱辉委托的陈姓朋友了解情况,对方表示,当时黄爱辉想申领退休金,但时任大沙湖农场一分场的党委书记付章顺说,黄爱辉欠钱,办不了,“具体欠什么钱,我也没有问。”陈姓经办人说。
文新宇告诉记者,他后来向当地社保部门了解,母亲黄爱辉在农场只有13年的工龄,缺两年社保不能办理退休,“但如果补缴两年社保金,可以正常办理退休。”
警方透露:嫌疑人曾出5万“买”信息
记者在文新宇出示的案件办理回复短信上看到,洪湖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5日开始立案侦办此事,随后将其定为诈骗案件。8月31日,洪湖市公安局对嫌疑人许某某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11月9日侦查终结,决定对许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文新宇告诉记者,他在2023年11月9日曾经向,接待他的唐警官在一次沟通中说,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诈骗案成立。
对此,唐警官回应大象新闻记者称:“这个证据我们正在调查当中,目前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已经定性此案为诈骗案件。”另外,唐警官还透露,当年是许某某出了5万元,从社保信息搜集人员林汉军得到了黄爱辉的个人信息,让母亲朱某某“顶替”黄爱辉“退休”。
2024年2月20日,大象新闻记者向洪湖市人社部门逐级了解,黄爱辉户籍所在地社保信息收集者为大沙湖农场庙后垸社区服务中心,2007年,黄爱辉的信息是一位名叫林汉军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工作,“林汉军2021年已过世。”现任大沙湖农场庙后垸社区党委书记苏连贵说,“2007年我还是社区的一个小组长,不管社保,但林汉军这人我认识,平时看上去老实本分。”
“他(文新宇)说问了社区的人,如果他母亲把缺的两年社保补交后,就可以享受职工的社保待遇,但问题是他的母亲没有交这个钱。”洪湖市公安局信访科负责接待文新宇的唐警官说,“现在案件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我们没有接到检察院的通知批捕许某某。”
律师解读:原告有权要回被冒领退休金
针对文新宇母亲黄爱辉退休金被许某某冒领一事,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律师分析认为,如果许某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社保金行为属实,则本案中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有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少春表示,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各省均规定有诈骗最低立案标准。
张少春认为,既然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办理取保候审,那么在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当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如果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决定不起诉,但是必须视证据而定。”
此外,张少春表示,除了我国《刑法》上述规定之外,被冒领人员还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如果刑事案件已立案,办案机关有义务追缴赃款并发还受害人。
大象新闻记者 花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