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病复发不能孕丈夫诉撤销婚姻 患病需切除子宫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表达了夫妻之间的深厚缘分和珍贵感情,夫妻不仅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面对患病而不能怀孕的妻子,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会如何判决?
8月20日,广西高院披露一则案件: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后在医院进行手术,住院5天后出院,出院后一直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周丹,双方互有好感,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被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均显示正常。婚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郭锐与周丹便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
可是婚后不久,2022年7月,周丹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多方确诊,周丹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需要支出较多治疗费。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郭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
2022年10月11日,郭锐以周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港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锐与周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结婚,被告婚前确患有右侧卵巢囊肿,虽然被告婚前未告知原告患该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但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没有重大疾病的遗传性、传染性、不可治愈性等特征。而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本案中,从周丹开始患病以及治疗的时间上来看,其于2017年病发经治疗后,身体状况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能正常工作、生活。周丹只是曾经患有疾病,郭锐与周丹在2021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时,周丹未有发病迹象。因此,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此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且确诊后,周丹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说,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郭锐坚持要求与周丹离婚,周丹则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郭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郭锐一时无法接受周丹患病的事实,就想起诉离婚,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来源 | 广西高院、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