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不配合维修 女子家漏水17年 声称“我的房子我说了算”
房屋漏水,楼上的业主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声称“我的房子我说了算”!
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亮明司法态度:限期配合入户排查。法官庭后表示,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恣意”。
据了解,王女士于2022年10月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大幅降价的房屋。原房主低价出售该房主要是因屋顶长期渗漏,但楼上的业主李女士拒不配合入户排查,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出面协调都没有奏效。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临时采取了接管引流措施,漏水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王女士入住购买的这套702室房屋后,发现漏水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渗漏到楼下602室房顶。物业公司再次对漏水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902室、1002室的排水管周边都没有渗漏情况,推定水管漏点就位于802室,但李女士依然拒绝配合检修。
之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漏水排查或者自行聘请专业单位进行漏水排查、维修。
对此,李女士辩称,802室房屋无人居住,物业公司只是推测漏水点在此屋内,但并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证明“漏水就是我们家造成的”。她认为,802室并没有漏水情况,自己也没有配合入户排查的义务,“作为所有权人,我的房子我说了算”。
李女士还表示,她并没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查明案涉楼宇的漏水原因,楼宇单元内全体业主都要积极配合,这是共同居住利益的要求,是邻里之间应尽的义务,也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本案中,李女士作为802室业主,应当与该楼宇单元内其他业主友善相处,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疏通管道的职责,对案涉楼宇单元内漏水负有排查和检修的义务,李女士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查找漏水原因。
据此,房山法院判令李女士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配合物业公司开门入户排查漏水原因。
对此,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房屋漏水是困扰人们生产、生活的常见问题。查明漏水原因是开展维修的前提,在涉及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时,就需要专有部分业主的支持和配合,这不仅是邻里和谐相处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业主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所有权范围内可以充分满足或实现个人利益,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恣意”,要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不得背离公序良俗。邻里之间应当秉持睦邻友好,坚持以和为贵,正确处理自身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本案中,李女士拒不配合入户排查水管漏点,楼下房屋长年漏水,不仅造成楼下房屋价值贬损,还严重损害了邻居的居住利益。作为上下居住的邻居,李女士理应配合入户排查,协助查明漏水原因,及时修复渗漏点。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瞿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