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3年未结婚女方被要求返还18万 同居后男方拒领证
订婚近3年时间,男友仍没有结婚的打算,心灰意冷的刘娜铁了心要分手。男友挽回失败后,把刘娜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给刘娜及其家人的礼物、转账等共计18万余元。3月24日,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刘娜一家返还3.6万元。
订婚3年后分手,男方起诉要回“彩礼”
刘娜跟王鹏经人介绍认识后在一起,2019年4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王鹏称,他按照习俗给刘娜及其家人含金器在内,共计彩礼8万余元。
订婚后两人同居生活,由于王鹏不愿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刘娜提出分手,王鹏多次沟通、协商,企图挽回感情,均无果。王鹏称,3年来,他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为刘娜及其家人共计花费近10万元。
分手后,经王鹏申请,双方村委会进行了调解,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鹏将刘娜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们共同返还彩礼18万余元。
面对王鹏的起诉,刘娜及其父母很气愤,认为王鹏所称的彩礼数额与事实不符。王鹏在订婚时只给付了50008元的彩礼,逢年过节等花费并不多,其他都是虚假陈述。同时,两人订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长达3年之久,王鹏不愿与刘娜结婚,分手过错方在于王鹏,他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关系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为达到结婚目的的一种约定,而婚约财产(即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财产,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成立,如双方最终解除了婚约,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根据情况予以返还。
刘娜与王鹏订立了婚约并收受了彩礼,双方未能登记结婚,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鹏提出要求刘娜返还彩礼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法院根据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刘娜及其父母收受的彩礼包括50008元礼金及价值10515元金器,共计60523元。考虑到刘娜与王鹏确立婚约关系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酌情认定由刘娜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因本案彩礼是刘娜及其父母以家庭名义进行收取,因此,王鹏要求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王鹏与刘娜在交往过程中于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对方、双方父母及其他亲属的礼品、礼金,以及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属于按照风俗习惯进行的礼节性往来,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王鹏与刘娜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及银行转账,双方互有转账,部分为“52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而自愿给予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解除婚约时不予返还;其他双方微信及银行转款,因两人共同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必然会产生日常生活消费性开支,对于这部分支出也不予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刘娜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王鹏彩礼3.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彩礼的范围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给付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给付方要求接收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并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如果女方父母接收了男方给付的彩礼,则需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接收男方的彩礼,只是女方自己接收了彩礼,则女方父母无需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前亮 马一倩
(来源:三湘都市报)